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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中国)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bet(中国)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2010]院字 第65号(201012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之一者可做报废处理:

(一)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

(二)因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经设备维修技术人员认定难以修复或无法修复;

(三)仪器设备损坏,虽可修复,但费用接近或超过该机现行价格;

(四)产品已更新换代、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

(一)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报废申请并签署意见后(需写清各项内容及报废原因)报总务处审核;

(二)由总务处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到申请部门对拟进行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所有报废设备均由主管院长审批;

(四)根据上级部署的设备物资清查工作,经过一阶段清理工作后可集中报废处理。

  第四条 报废设备及账务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集中交到总务处仓库存放,各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到总务处销账;

(二)总务处统一制定“报废仪器设备技术鉴定表”和“仪器报废申请表”并妥善管理;

(三)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可折价处理,所得收入,交财务处入账,并作为补充设备费或维修经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