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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中国)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bet(中国)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2007]院字 第76号(20071228日)

第一条 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仪器性能要求进行操作而造成损失者,视情节和毁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二条 无故拆卸仪器造成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第三条 不听从教师指导,实验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而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一部分或全部。

第四条 实验中由于操作不慎而造成的损坏,根据损坏程度,认识态度,赔偿仪器价值的一部分、全部或免于赔偿。

第五条 由于保管不善,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坏、丢失,按照情节、认错态度赔偿仪器价值的一部分、全部或免于赔偿。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私自动用损坏、拿走不还、丢失,如发现查出,根据情节、认识态度,按原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实验工具等如有丢失一律按价赔偿,如有损坏,赔偿修 理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八条 凡对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实验材料的损坏、丢失,隐瞒不报者,经查明,除赔偿外,并给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 凡报损的器材,要填写固定资产破损单或低值易耗品材料报损单,按批准手续办理,凡需赔偿,由本人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赔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