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字 [2009] 第4号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维护学院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短期聘用人员。
二、人员聘用
(一)聘用程序
1.用人部门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用工申请表,附岗位职责、技能要求及用工人数等。
2.用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后,人事部门在一周内对岗位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对于确实需要用人的岗位,报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用人部门。
3.用人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推荐、选聘相关人员,必要时由人事部门对外进行招聘。
4.用人部门将其拟聘用的人员情况交人事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上岗。
5.试用期为1个月。
(二)聘用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有责任感,基本素质符合岗位要求。
2..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和70周岁以下的人员(教学、科研岗位不受70周岁限制)。
3.同等条件下,属于农业户口或不超过65岁的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优先聘用(教学、科研岗位除外)。
4.本人应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三、劳动合同
经考核确定聘用关系后,学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四、劳动管理
(一)劳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二)劳动者需要请假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事假
因事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前提交书面假条,准假后方能离开。如因特殊情况(本人或家属发生急、重病和意外重大事情等)不能事前请假或延长假期时,应用电话方式补办请假、延假手续。每次事假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七天,事假期间不计出勤。
2.病假
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外诊病假要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生证明,经领导核准后方能生效。病假期间不计出勤。
3.工伤假
因工负伤,必须凭“工伤事故报告单”或医院工伤事故诊断书,经用人部门审核并由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三)旷工
病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者,每日扣发100元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予以辞退。
五、人员辞退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不能适应岗位要求者。
2.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因其他过错不适宜继续在学院工作者。
3.因本人过错,损害学院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4.不服从管理,或在本职工作岗位不作为者。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纠缠、威胁、恐吓单位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学院正常工作秩序者。
6.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者。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构成刑事处分者。
8.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者。
(二)辞退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部门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前款第1条、第2条,应提前30天通知辞退人员。对于其他情况,则在核实情况后立即予以辞退。从书面辞退通知送达被辞退本人之日起,停发工资。
3.被辞退人员接到书面辞退通知后15天内,办理工作移交。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聘用、处罚、辞退学院工作人员。
七、附则
1.本规定与《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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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