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便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bet(中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办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校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五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办事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八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及校工会负责具体工作。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包括: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校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四)有关部门将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七)教代会代表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常设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八)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九)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十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向校党委会议(常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二)由校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十三)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代会请示上报上一级工会。
第九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当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常设主席团主席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三)做关于代表资格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要增补、替换时)。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十八条 提案的征集。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发至各代表团,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提案由1人提出后,须有5人以上附议。填写好的提案表由各代表团收齐,交送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当作为代表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二十三条 重大提案应当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当列为大会议题。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学校办公室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
(二)主管校领导直接批示或召开有关会议,将教代会代表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三)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不能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
(四)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解决方案进行审核;
(五)承办部门认真落实解决方案。
第二十五条 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对重要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提供调查的情况和解决的方案或意见。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建议、方案或报告,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后,以教代会议案的形式向校长报告。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各种形式的议事结果,要及时通报给各位代表。
第六章 决议
第二十九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由大会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第三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校工会负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每次检查后,应当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第三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主管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召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1/3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原则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教代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由教代会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教代会上,教职工代表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研究的问题要有鲜明的态度。
第三十七条 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的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教代会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投票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代表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三十八条 增强大局意识,服从意识,整体意识,充分体现教职工代表的高素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